《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1....[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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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对此作出...[详细]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详细]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挥霍公款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详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具体表现。 1.违规谋求特殊待遇 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详细]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期权式腐败等漏洞,强调党员...[详细]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