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工程训练中心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工程实践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接受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劳动观念的重要途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工程训练中心的具体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践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训练课是学生必修课程之一。
第三条 中心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训练教学环节,和学院协商后将基础工程训练分为A、B、C、D、E等5个层次;为2-4年级学生开设校级选修课《工程技术综合实践》;根据专业特色开设特色实践课。
第四条 各教研室/教学组负责将训练教学任务落实,根据训练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训练指导人员,做好训练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训练。
第五条 训练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训练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训练任务的教研室或者教学组提交书面报告,并与学生所在院协商后,报工程训练中心批准。
第六条 所有训练教学,都应有相应的训练教材或训练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训练教材或指导书,需经训练中心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教研室/教学组应积极进行训练教学改革,优化训练教学体系,更新训练内容,提高训练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各教研室/教学组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训练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三章 训练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 教研室/教学组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训练教学任务。教研室/教学组要完善训练指导书、训练教材等训练教学资料,安排训练指导人员,保证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第十条 教研室/教学组应对承担的训练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保证训练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研室/教学组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训练仪器设备,提高训练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二条 教研室/教学组要对训练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包括训练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耗材等。
第十三条 教研室/教学组要按照学校训练(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训练室的任务、训练教学材料、训练指导人员、学生训练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四条 每轮训练结束后,教研室/教学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训练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训练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教研室/教学组对照年度计划进行总结。
第二节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训练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资格的训练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训练的教师或训练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训练。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和训练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训练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设的训练项目,指导教师和训练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训练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训练开始前,指导教师和训练技术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学生穿着是否符合训练特殊要求,并给学生讲明训练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八条 训练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操作过程,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训练操作不规范的,应及时予以认真纠正或责令其重做。对不按要求进行训练的学生,应当及时纠正,或责令其离场。
第十九条 训练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训练教师和训练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责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和训练技术人员应当仔细批阅学生的训练日志和训练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责令其重做。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和训练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开展训练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训练教学,提高训练教学质量。
第三节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训练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训练目的与要求,了解训练内容。所有的训练必须在指导教师检查相关事项后,并认为可以进行训练时,方可进行训练。
第二十三条 训练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训练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训练项目中各环节的技术要领。要爱护公物,节约材料。训练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训练场地和操作界面,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教师批准方可离开训练室。
第二十四条 训练结束后,学生应当认真完成训练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训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工程训练中心以及训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训练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完善相关手续,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对请假学生缺做的训练环节,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二十七条 需要重做某一训练环节,相关的耗材应按成本价交纳材料消耗费用。
第四章 训练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八条 训练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训练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听课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态度、训练日志,训练报告等方面,成绩评定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训练课程不及格者、无故缺课旷课者必须重修。
第五章 训练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训练中心和教研室/教学组是训练教学管理主体。教研室/教学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训练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训练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训练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工程训练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训练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工种评教打分和同行评教打分的要求,对训练各环节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训练中心将结合训练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训练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检查监控,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训练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中心办公室将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反映日常教学情况,并针对出现的不良现象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中心领导将不定期的进行教学检查和听课,听课记录同学校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训练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工程训练中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工程训练中心负责解释。